从晏|业绩:河南XX村镇银行与科技公司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一案
2015年7月13日,科技公司(被申请人)与物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物流公司将仓库部分出租给科技公司,期限20年(至2035年7月13日止),科技公司以欠物流公司的600万元借款抵房租。租赁合同签订后,科技公司装修实际使用至今。
2015年11月20日,物流公司将案涉仓库及土地抵押给村镇银行(申请人),2016年12月8日法院裁定将案涉仓库抵偿给村镇银行,村镇银行2021年12月17日取得相应不动产登记证书后,在仓库张贴清场通知,科技公司并未搬离,村镇银行将科技公司诉至法院:停止侵权行为、搬离仓库,并支付从 2016 年12月8日起按照市场价计算的租金。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提供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被告对其构成侵权,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后村镇银行向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案涉房产产权变更为村镇银行,但科技公司对案涉房产的占有使用权应当优先保障,村镇银行诉请被告搬离房产的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村镇银行的损失可向物流公司主张;村镇银行遂向高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法院认为:科技公司对案涉房产的占有使用不构成无权占有,其依据时间在先的租赁协议使用案涉房产不构成侵权;村镇银行在一审判决就相关问题作出认定后,未就该问题提出上诉,其在再审审查程序提出该主张,违背了诚信原则及民事诉讼基本原理,不予审查。
本案村镇银行明显处于有利地位,但因为一审诉讼请求设计错误、错过对主要问题提出上诉的机会,导致全面败诉的结果,由此显见诉讼策略设计十分重要。
2024-01-02 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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