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晏|法律资讯: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直击洗钱与食品药品赔偿痛点!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

四、《洛阳市停车管理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4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24年8月20日起施行。

 

【内容摘要】

1.明确“自洗钱”“他洗钱”犯罪的认定标准,以及“他洗钱”犯罪主观认识的审查认定标准。将为他人洗钱犯罪主观要件的认定内容界定为“知道或应当知道”。

2.明确洗钱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洗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且具有多次实施洗钱行为;拒不配合财物追缴,致使赃款赃物无法追缴;造成损失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3.明确将通过“虚拟资产”交易明确列为洗钱方式之一。通过“虚拟资产”交易、金融资产兑换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4.明确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罪的竞合处罚原则。掩饰、隐瞒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构成洗钱罪,同时又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依照洗钱罪定罪处罚。

5.明确罚金数额标准。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判处一万元以上罚金;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二十万以上罚金。

6.明确从宽处罚的标准。行为人如实供述洗钱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并积极配合追缴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4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24年8月22日起施行。

 

 

【内容摘要】

1.明确对普通消费者应以实际支付价款作为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解释》规定,对于因个人或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且没有证据证明购买者明知食品不符合标准仍购买的,人民法院应以实际支付价款为基数计算十倍惩罚性赔偿金。

2.确立退款和返还食品药品规则。《解释》规定,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标准或药品为假药、劣药而请求经营者返还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经营者请求购买者返还食品、药品时,如食品标签、标志或说明书不符合标准但不影响安全且可补救的,人民法院可支持经营者继续销售。

3.规定代购人和小作坊责任。代购人如果以代购为业,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要求准确理解和适用食品安全法规定,既要保护食品安全,又要避免不当加重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者责任。

4.规定不同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使用规则。购买者有权选择“退一赔三”或者“退一赔十”,以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购买者如果错误起诉“退一赔十”,诉讼中有权依法变更为要求“退一赔三”。因变更后的主张未超出原诉讼请求范围,人民法院可依法裁判,避免增加维权成本。

5.规制恶意索赔。对于“知假买假”者恶意高额索赔,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对于“知假买假”者连续购买后索赔,按多次购买相同食品的总数,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对于“知假买假”者连续购买并反复索赔,应当综合考虑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购买者的购买频次等因素,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

 

《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

2024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1次会议通过《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自2024年8月27日起施行。

 

 

【内容摘要】

1.《批复》明确,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过程中,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的,因其内容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该约定条款无效。

2.《批复》规定,在认定合同约定条款无效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行业规范,双方交易习惯等,合理确定大型企业的付款期限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3.在违约责任确定方面,《批复》明确,如经营主体之间约定有利息计算标准的,应当按照约定处理;如果约定违法或者未约定的,应当在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4.《批复》明确,如果大型企业以合同价款已包含对逾期付款补偿为由要求减轻违约责任,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补偿合理应当予以支持。

 

《洛阳市停车管理条例》

2024年5月8日,洛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洛阳市停车管理条例》,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5月30日审查批准,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内容摘要】

1.《条例》明确,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停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停车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停车管理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等工作,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维护道路停车秩序,查处机动车违法停放行为。

2.根据《条例》,洛阳对违停处罚执法主体进行明确,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主干道违法停放行为的查处,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次主干道以及其他城市道路等违法停放行为信息采集,移交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处罚。

3.针对我市牡丹文化节等旅游旺季,《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在活动场地周边划定临时停车区域,同时相关活动承办者应当协调周边的停车场提供停车服务,配合相关部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4.《条例》对打造全市智慧停车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作出规定,公共停车场应当接入全市智慧停车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系统,实时在线传输停车信息,实现全市公共停车场信息统一管理、信息共享、实时更新、科学调度。市民游客可以通过线上平台实时查找周边停车场、了解车位数量,享受无感支付等服务。

5.《条例》明确,在城市快速路或者严格管理路段违法停车,压占人行横道、网状线违法停车,违法停车造成车辆缓行或者拥堵,违法停车造成交通事故,同一机动车当日已被提醒纠正后再次实施违法停车行为的五种情形,将进行严格处罚。

创建时间:2024-09-06 17:15
首页    从晏资讯    从晏|法律资讯: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直击洗钱与食品药品赔偿痛点!

 您当前的位置:

收藏
浏览量: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