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晏谈矿》2024第16期:受让方能否以矿产资源储量减少为由主张扣减转让价款?
基本案情
2010年2月,唐山某矿业与某集团公司、某运营公司签订《关于收购唐山某矿业有限公司资产合同书》,其主要内容为:“……某集团公司与某运营公司同意共同出资设立新公司(开滦某矿业)后,由新公司出资收购唐山某矿业拥有的鲁各庄煤矿有效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采矿权及其他实物及非实物资产(具体资产构成及资产价值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整体资产);收购总价款为人民币五亿六千万元(56000万元)。附件(I)《唐山某矿业转让的总价款为56000万元的资产清单》:“项目:采矿权,评估价值37696.30万元。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1541.91万元……”唐山某矿业要求某集团公司、开滦某矿业支付拖欠的收购费,某集团公司、开滦某矿业以在接收鲁各庄煤矿资产后资源储量减少为由主张抵扣转让价款;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3日作出(2016)冀02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一)开滦某矿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唐山某矿业剩余收购价款38106664.6元;(二)开滦某矿业办理完毕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后十日内,在12528642.09元中扣除税、费后,将剩余的土地使用权价款给付唐山某矿业;(三)唐山某矿业将综合楼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到开滦某矿业名下并交付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后十日内,开滦某矿业给付唐山某矿业2314473.78元;(四)某集团公司对上述一、二、三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唐山某矿业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开滦某矿业的其他反诉请求。某集团公司、开滦某矿业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8日作出(2018)冀民终552号民事判决:(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二、三、四、五、六项;(二)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开滦某矿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唐山某矿业剩余收 购价款629905.92元。唐山某矿业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2018)最高法民申6269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认为:
一、鲁各庄煤矿资产整合,是以采矿权价值确定的价款,不直接关乎资源储量。《资产合同书》附件“唐山某矿业转让的总价款为56000万元的资产清单”中除列明采矿权外,尚包括土地使用权、建筑工程、井巷工程、供电排水等系统以及其他工程、设备、物资等资产。某集团公司与开滦某矿业接手后,以资源减量为由要求降价,缺乏合同支撑。
二、根据《资产合同书》第9.1条关于“本合同项下的转让资产,如正式过户或移交至新公司前发生毁损导致价值降低,新公司有权在支付收购价款时予以相应扣减”的约定,受让方有权在2010年6月30日资产移交前提出扣减价款的请求,但在案涉资产交接前甚至在开滦某矿业接收资产后近三年内,某集团公司、开滦某矿业都没有提出价款抵扣的要求,且还在陆续支付转让价款,一直到2013年4月2日某集团公司才向唐山某矿业提出因资源储量减少需扣减价款的主张,与前述合同约定不符,不能成立。
三、即便案涉鲁各庄煤矿转让后进一步核实的资源储量有所减少,也不能必然得出采矿权价值随之降低、唐山某矿业未按合同约定交付资产的结论。而且,案涉资产转让后,某集团公司、开滦某矿业并未对采矿权价值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重新评估,仅依据所谓资源储量的减少即推论矿业权价值降低进而要求扣减转让价款,依据不足。综上,二审判决关于矿产资源储量及扣减价款问题的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20)最高法民再241号民事判决:(一)撤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冀民终552号民事判决;(二)维持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2民初10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三)变更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2民初10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开滦某矿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唐山某矿业剩余收购价款36989905.92元;(四)某集团公司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唐山某矿业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开滦某矿业的其他反诉请求。
律师点评
采矿权的评估蕴含众多变数与不确定性,诚然,资源储量是采矿权评估的根基之一,但它并非评估过程中的孤立考量因素。某一个时间点报告的资源储量并不一定非常精准反映矿产资源的客观真实情况,且随着勘探或者开采的深入,还存在动态调整的问题。矿产品销售价格、生产经营成本等多种因素的变动甚至评估方法的不同均会对采矿权价值产生影响。因此,即便在矿业资产转让之后,经复核的资源储量显示减少,但这并不直接意味着采矿权的价值有所贬低,也不等同于转让方未能满足合同中的资产交付标准。在非恶意情形下,对于仅凭资源储量变动便要求削减转让款项的诉求,可能不被采纳支持。
矿业动态
1、鄂豫两省签署协议,河南生态环境保护朋友圈再扩容
8月22日,河南、湖北两省,信阳、南阳、十堰、襄阳、随州五市在襄阳市共同签署了《湖北省、河南省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执法联动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深化豫鄂生态环境执法交流联动,推动跨区域、跨流域执法协作,推进长江流域和豫鄂区域生态环境高质量保护,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据悉,这是继2023年12月豫皖两省六市建立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后,河南生态环境保护朋友圈再次扩容。
来源:河南日报
2、生态环境领域科技中长期发展战略研究启动会召开
8月21日,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和全国科技大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科技体制改革部署,强化科技创新对美丽中国建设的支撑引领作用,统筹谋划生态环境领域科技顶层设计,部署推进生态环境领域科技中长期发展战略研究,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在京组织召开生态环境领域科技中长期发展战略研究启动会。
来源: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3、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33号关于对锑等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
据商务部网站消息,8月15日,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公告,中国借鉴国际做法,并根据自身需要,决定对锑、超硬材料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上述政策将于2024年9月15日起正式施行。
来源:安全与管制局
4、中国地质调查局廊坊自然资源综合调查中心近日在河南省豫西成矿带熊耳山地区取得找矿新进展
该中心承担的“河南熊耳山一带金多金属资源调查评价”项目,通过系统调查评价工作,成功在矿业权空白区域新发现2条关键构造蚀变带,并识别出4条金多金属的构造蚀变岩型矿脉。脉体长300-1300米,宽0.5-2米,发育有黄铁矿化、黄铜矿化、方铅矿化、萤石矿化等特征,样品分析测试结果显示,金品位0.56-40.6克/吨,铅品位0.7%-26.09%。
来源:中国矿业报
5、保护和永续利用自然资源 扎实推进美丽中国建设
自然资源部8月20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并介绍《自然资源部关于保护和永续利用自然资源扎实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6个方面提出28条具体举措,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有力落实美丽中国建设的重大部署。
来源:自然资源部
6、上周碳排放及主要金属价格走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