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晏|热点案例: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身份如何认定?

裁判要旨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认定需要在区分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前提下,结合当事人是否有出资设立公司的意思表示,是否履行股东的出资义务,是否在对外具有公示性质的工商登记、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的记载中被列为公司股东等因素综合判定。在公司外部关系的案件中,应当充分考虑商事外观主义;在公司内部关系中,应当充分考虑股东是否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如通过参加股东会、取得公司分红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等来认定股东身份。在判断属于投资款或者借款时,充分考虑是否存在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

基本案情

石某某诉称,2016年9月,许某某(隆德县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以自己及隆德县某商贸公司资金周转为由向石某某借款50万元。2017年3月15日,许某某持股并控制的隆德县某商贸公司向石某某出具该公司投资金额为50万元的《股权证明书》,隆德县某商贸公司未依约变更石某某为隆德县某商贸公司股东,同时未给石某某任何股东权利。上述行为已经严重违背双方约定,给石某某财产造成现实损失,依法应予返还。后石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隆德县某商贸公司、许某某支付石某某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损失。后变更诉讼请求为:隆德县某商贸公司、许某某返还投资款5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石某某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观点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案由因石某某变更了诉讼请求应为股东出资纠纷。首先,由于隆德县某商贸公司、许某某、石某某对案涉石某某出资50万元是为投资款而非借款的事实均无异议,石某某的出资应当认定为投资款而非借款。其次,根据在案证据,公司《章程》已将石某某记载为公司股东,其参与了公司的经营决策和管理,并从公司取得分红,在公司内部石某某实际取得股东资格、行使股东权利,其股东身份足以认定。最后,石某某作为隆德县某商贸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公司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不再享有出资款的所有权,在公司未经清算且清偿完毕所有债务的情况下,石某某诉请隆德县某商贸公司返还投资款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于法无据且与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相悖,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

实践中,部分出资人投资之后,因各种各样的原因未做工商登记,在公司严重亏损或者极度盈利的情况,未做工商登记的实际出资人与公司其他股东容易因退还投资款或者分配利润问题产生争议,而能否退还投资款或者分配利润的关键是实际出资人是否具有股东身份。关于股东资格认定需要在区分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前提下,结合当事人是否有出资设立公司的意思表示,是否履行股东的出资义务,是否实际享有股东权利,是否在对外具有公示性质的工商登记、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的记载中被列为公司股东等因素综合判定。

若当事人在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都符合上述条件,内部上享有股东权利、履行相关的义务,参与公司的管理,外部上登记记载在工商系统、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上,那么该当事人则享有股东资格。

普法小课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对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创建时间:2024-08-05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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