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晏谈矿》2024第14期:原主体未退出煤矿管理,且未涉及采矿权转让内容的,不宜认定为以承包方式转让采矿权

案例推送

陕西集华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与陕西君安嘉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2007年8月20日,旬邑县清塬乡政府(甲方)与陕西集华矿业公司(乙方,以下简称集华公司)签订了《旬邑县清塬煤矿租赁经营合同书》,合同约定将旬邑县清塬煤矿的采矿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销售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及土地使用权、地下设备、采煤技术资料及档案、井田范围煤炭资源以及其它生产、生活设备移交给乙方租赁使用,乙方不得将租赁资产转让、转租或部分转借给第三方使用。

2016年1月29日,集华公司(甲方)与陕西君安嘉元建设工程公司(乙方,以下简称君安嘉元公司)签订了《煤矿安全生产承包合同》,约定集华公司将旬邑县清塬煤矿委托君安嘉元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承包。由君安嘉元公司全面负责清塬煤矿的安全、生产、技术等工作。君安嘉元公司为清塬煤矿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合同期限从2016年1月29日至2018年2月29日。矿井升级、技术改造所涉及到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全矿所发生的任何税费及销售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同时约定了煤炭结算的价格和时间。开工前主要采煤设备的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如甲方没有完善复工手续或没有协调好前期遗留问题,而造成矿井不能正常复工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等。

在双方合作期间,清塬煤矿被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多次处罚并停产整改。后集华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君安嘉元公司签订的的《煤矿安全生产承包合同》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2020)最高法民申4189号

法院裁判

(一)案涉《煤矿安全生产承包合同》的性质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煤矿安全生产承包合同》中,集华公司已将煤矿的安全、生产、技术内容交给君安嘉元公司全面负责,集华公司仅负责对外的协调和煤炭的销售。因此双方之间实质是采矿权的出让,在双方均无煤炭生产、管理的相应资质的情形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该合同应为无效。

陕西高院二审及最高院再审均认为案涉合同并没有采矿权转让的实际内容,并非以承包方式转让采矿权。其中,最高院再审认为,集华公司除了销售煤炭、保管资料、协调关系以外,还要对君安嘉元公司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还要承担全部税费及销售费用、矿井升级及技术改造所涉一切费用。同时,君安嘉元公司也并未独自承担生产经营的一切风险,其获取的并非销售煤炭的全部利润,而是由集华公司每月按照人工费、材料费、水电费以及辅助生产费等进行结算的工程款。综上,《煤矿安全生产承包合同》实质是集华公司通过签订承包合同,将案涉煤矿的生产经营管理权赋予君安嘉元公司,但集华公司并未退出案涉煤矿的管理,亦继续履行义务、承担责任,且《煤矿安全生产承包合同》并未涉及采矿权转让及采矿权转让价款等相关内容,故《煤矿安全生产承包合同》的性质并非以承包方式转让采矿权。

(二)案涉《煤矿安全生产承包合同》的效力

关于《煤矿安全生产承包合同》的效力,陕西高院二审及最高院再审认为集华公司与旬邑县清塬乡人民政府签订的《旬邑县清塬煤矿租赁经营合同书》明确约定集华公司不得将租赁资产转让、转租或部分转借给第三方使用。集华公司将清塬煤矿委托君安嘉元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并未取得旬邑县清塬乡人民政府的追认,且君安嘉元公司无煤炭生产、管理的相应资质,故《煤矿安全生产承包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律师点评

本案中,虽然集华公司将煤矿的安全、生产、技术内容交给君安嘉元公司全面负责,但其并未退出案涉煤矿的经营管理,其要对君安嘉元公司的安全生产履行监督义务、承担责任,并非通过承包方式转让采矿权。如果双方之间的承包合同不存在转让采矿权的情形,当事人约定共同采掘或者将采矿权中所包含的生产经营管理赋予他人,给付承包人一定的劳务报酬、享有承包人的劳务成果,同时采矿权主体不发生变更,发包人作为采矿权人不退出矿山管理,继续履行采矿权人的法定义务,此种情形下的采矿权承包合同应为有效。

矿山开采承包合同成立后,往往涉及对合同性质的认定问题,而合同性质一般通过合同名称和内容、违约责任条款等表现。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根据是否有特别约定以及实际履行情况,综合认定矿山开采承包合同的性质及其效力。为避免矿山开采承包合同效力出现争议或效力瑕疵甚至被认定为无效而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影响当事人的商业预期,矿山开采承包合同无论是约定为承包,还是托管等经营方式,都应避免直接约定采矿权人仅收取承包费、放弃矿山管理、不履行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修复等法定义务。

 

矿业答疑

问:认定矿业承包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当事人请求确认矿业权租赁、承包合同自依法成立之日起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矿业权租赁、承包合同约定矿业权人仅收取租、承包费,放弃矿山管理,不履行相应责任法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认定合同无效。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行为人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能够实现强制性规定的立法目的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的规定认定该合同不因违反强制性规定无效:

(一)强制性规定虽然皆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但是合同的实际履行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的影响显著轻微,认定合同无效将导致案件处理结果有失公平公正;

(二)强制性规定旨在维护政府的税收、土地出让金等国家利益或者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利益而非合同当事人的民事权益,认定合同有效不会影响该规范目的的实现;

(三)强制性规定旨在要求当事人一方加强风险控制、内部管理等,对方无能力或者无义务审查合同是否违反强制性规定,认定合同无效将使其承担不利后果;

(四)当事人一方虽然在订立合同时违反强制性规定,但是在合同订立后其已经具备补正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条件却违背诚信原则不予补正;

(五)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旨在规制合同订立后的履行行为,当事人以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为由请求认定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合同履行必然导致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者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前两款认定合同有效,但是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经处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矿业动态

自然资源部:试点开展全国采矿损毁土地状况调查

从自然资源部近日表示:将组织开展采矿损毁土地状况调查试点工作,力争明年全面启动实施。各省(区、市)要依据《全国采矿损毁土地状况调查实施方案(试行)》,制定本省份试点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各项调查任务,全面摸清试点县(市、区)采矿损毁土地(含挖损、压占、塌陷)现状和底数,建立采矿损毁土地数据库并提交调查成果。

(来源:自然资源部)

中国加快能源绿色低碳转型

国家统计局发布数据显示,2013年至2023年,中国以年均3.3%的能源消费增速支撑了年均6.1%的经济增长,能耗强度累计下降26.1%,是全球能耗强度降低最快的国家之一。多年来,中国能源消费方式变革成效显著,新技术不断赋能绿色发展,节能降耗减排取得积极进展,经济发展“绿色含量”显著提升。

(来源:人民日报)

湖南郴州修复废弃矿山1872公顷

2021以来,湖南省郴州市加快推进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累计投资约1.75亿元,共修复废弃矿山1872公顷,其中历史遗留废弃矿山1386公顷、有责任主体废弃矿山486公顷。 

(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宜春新增氧化锂资源量502.58万吨

2023年2月,宜春设立宜丰县石家里东段、奉新县金子峰-宜丰县白石里等3个陶瓷土(含锂)矿勘查项目。近日,3个矿区共查明陶瓷土(含锂)矿矿石量17.93亿吨,伴生氧化锂资源量502.58万吨。其中,奉新县金子峰-宜丰县左家里、宜丰县白石里两个矿区由于锂资源品位较好,吸引了包括多家本土新能源企业关注。

                  ( 来源:矿业界)

湖南省地勘基金成功竞得首个商业性探矿权

7月16日,湖南省地勘基金项目子公司湖南禹地固体矿产地质勘查有限公司(简称“湖南禹地”)成功竞得湖南省平江县仁里矿区铌钽矿详查探矿权。该矿权为湖南省地勘基金竞得的首个商业性探矿权,矿权起始价80万元,经过多轮竞价,湖南禹地最终以5310万元摘牌,为湖南省地勘基金高质量发展按下“快捷键”。                                     

(来源:中国矿业网)

上周碳排放及主要金属价格走势

创建时间:2024-08-05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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