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晏谈矿》2024第12期: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严重破坏的,构成破坏性采矿罪
案例推送:破坏性采矿罪
案情简介
2004年4月30日,吕某某成立闻喜县年家沟生茂铁矿个人独资企业(以下简称生茂铁矿),同年6月1日生茂铁矿取得采矿许可,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6月15日吕某某将该铁矿生产经营权承包给张某某,承包期限至2007年9月30日止,同时约定承包期满后将生茂铁矿以3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某某。2007年7月,生茂铁矿采矿许可到期后,吕某某在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续办了采矿许可,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同年9月,承包期满后吕某某与张某某因转让价格问题产生纠纷并诉至法院。期间,张某某与侯某某达成协议,由侯某某出资购买生茂铁矿。经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吕某某将生茂铁矿采矿权及矿上所有资产转让给侯某某。2007年12月6日,运城市国土资源对闻喜县石门乡生茂铁矿下发停工通知,并送达石门乡政府及石坪村村委会,村委会将该件转至生茂铁矿各工作面。2008年5月26日,生茂铁矿向运城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恢复生产。在停工期间,2008年3月至7月,被告人宁某喜、张某珠从侯某某处承包了生茂铁矿牛家沟两处矿口,以明采的方式进行破坏性采矿,造成该矿区大面积土地和植被被严重破坏,无法复垦利用。经山西省自然资源厅认定,侯某某、宁某喜非法开采破坏铁矿资源量7万吨,价值158.9万元。侯某某、张某珠非法开采破坏铁矿资源量5.15万吨,价值116.905万元。其中,被告人宁某喜破坏性采矿3万余吨,价值68.1万元,被告人张某珠破坏性采矿2.6万余吨,价值59.02万元。
(2019)晋0823刑初216号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宁某喜、张某珠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破坏性采矿罪。鉴于被告人宁某喜、张某珠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宁某喜犯破坏性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张某珠犯破坏性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宁某喜违法所得款68.1万元依法予以追缴;被告人张某珠违法所得款59.02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律师点评
破坏性采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属于不可再生的资源,采取破坏性开采的办法,使矿产资源遭受毁灭,是对国家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的侵犯。本案中采矿证明确开采方式是地下开采,而被告人却以明采的方式进行破坏性采矿,造成该矿区大面积土地和植被被严重破坏,无法复垦利用,破坏矿产资源价值达到120余万之多,符合《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犯罪情形,因此应以破坏性采矿罪予以处罚。
矿业答疑
问:《刑法》第几条涉及破坏性采矿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问:破坏性采矿的立案追诉标准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九条:破坏性采矿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价值在三十万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问:破坏性的开采方法怎么理解?
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使用不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致使矿产资源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达不到设计要求。《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同样,第三十条规定:“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或者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还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主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失破坏。”
矿业动态
【重大突破!紫金矿业新增备案铜金属资源量1838万吨!】
6月28日,紫金矿业发布公告,旗下西藏巨龙铜矿、黑龙江铜山铜矿合计新增备案铜金属资源量1837.7万吨、铜金属储量577.7万吨。
这一新增的铜金属储量,约占中国2022年末铜储量的14.2%,标志着紫金矿业全面落实国家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取得重大成果。
来源:中国矿业报
【2024中国探矿者年会在郑开幕】
6月17日,2024中国探矿者年会在郑州开幕,会议以“加大绿色勘查开发力度,保障国家能源资源安全”为主题。自然资源部部长王广华出席并讲话,省长王凯出席并致辞。
近年来,河南省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在自然资源部的大力指导和支持下,深入实施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成立21亿元找矿基金,矿业产值居全国第五位,新发现矿产地28处,新增资源储量金80吨,萤石900万吨,晶质石墨490万吨,煤层气77亿立方米,提前完成国家下达的金、铜、镍、萤石、晶质石墨等五个矿种增储任务。一些重要矿种找矿取得重大进展,三门峡发现石油资源量超亿吨,初步探明高纯石英原料超230万吨,在高纯石英提纯技术上实现了重大突破,为保障国家能源资源安全做出了河南贡献。
来源:河南自然资源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豫自然资规〔2024〕2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加强重要能源矿产资源国内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等决策部署,提升河南省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促进矿业高质量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等文件规定,河南省自然资源厅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了《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进入二审:鼓励支持绿色矿山建设】
为了充实有关促进矿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的规定,修订草案增加以下规定:一是国家推动矿产资源领域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建设。二是国家鼓励、支持矿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加强绿色矿山建设。
来源:地矿视界
上周碳排放及主要金属价格走势
律所简介
河南从晏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9年6月,位于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中泰大厦,现有20名律师,内设矿业服务部、合同交易部、投资金融部、爆破工程部、诉裁事务部、涉外服务部等6个业务部门。律所实行一体化运作的管理模式,致力于为矿山企业矿业权申请取得、许可、流转,内部治理、企业合规、争议解决、改制重组、投资并购、合同交易、爆破工程、环保治理、绿色矿山建设等事项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是洛阳市司法局、洛阳市律师协会首推的豫西地区首家矿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简介
何志华,毕业于郑州工商学院法学院,本科学历,专业领域:合同交易/诉裁事务/矿业服务,合同交易部执业律师。电话:15938911316(同微信)。
刘儒波,毕业于南阳师范学院法学院,本科学历,河南从晏律师事务所诉裁事务部实习律师。电话:18800780029(同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