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晏|热点案例:被执行人承担了民事调解书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后,是否还要承担迟延履行责任?

 裁判要旨

 

民事调解书约定了违约责任,且约定内容明确、可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执行阶段主张被执行人承担未依法履行调解书的法律责任,但无权再另行主张被执行人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基本案情

申诉人某有限公司因不服河北高院(2023)冀执复115号执行裁民事调解书约定了违约责任,且约定内容明确、可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执行阶段主张被执行人承担未依法履行调解书的法律责任,但无权再另行主张被执行人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某有限公司申诉称,第一,河北高院、唐山中院违背事实,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剥夺某有限公司主张迟延履行金的权利,损害了某有限公司的合法债权。河北高院(2023)冀执复115号执行裁定及唐山中院(2022)冀02执异281号执行裁定均明确某有限公司有权向唐山中院申请将某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某房地产有限公司50%股权强制过户,而该股权因某集团有限公司恶意申请,长时间处在被查封状态,至今未过户给某有限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依法应当向某有限公司履行迟延履行金。第二,唐山中院(2015)唐执字第140号通知书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执行依据是调解书,而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调解协议”。第三,本案计算迟延履行金暂计算至2022年7月20日,某集团有限公司应向某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金113743087元。

综上,请求撤销河北高院(2023)冀执复115号执行裁定、唐山中院(2015)唐执字第140号通知书;裁定某集团有限公司向某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金113743087元。

来源:(2023)最高法执监358号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某有限公司要求某集团有限公司支付113743087元迟延履行金的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民事调解规定》第十五条的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承担了民事调解书中约定的违约民事责任的,不应同时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本案中,某有限公司诉某科教有限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解散纠纷一案,经黄骅法院出具(2010)黄民初字第2298号民事调解书。某有限公司主张本案的调解书不是《民事调解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调解协议,本案不应适用《民事调解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黄骅法院(2010)黄民初字第2298号民事调解书第五项明确:“原告某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某集团有限公司如未按上述调解意见履行本方义务,则无偿转让给对方在某科教有限公司、某房地产有限公司10%的股权。”该条属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不履行和解协议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2022年8月5日,唐山中院作出(2015)唐执字第140-3号执行裁定,将某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某房地产有限公司10%股权、某科教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融某公司)10%股权,无偿过户到某有限公司名下,归某有限公司享有。8月11日,唐山中院向相关行政职能部门送达办理股权变更的手续。同日,协助单位已将某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融某公司各10%股权过户到了某有限公司名下。至此,某集团有限公司已经承担了黄骅法院(2010)黄民初字第229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因不履行调解书义务而产生的违约责任,某有限公司再要求某集团有限公司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承担迟延履行金,与法律规定不符。裁定:驳回某有限公司的申诉请求。

律师点评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调解书是生效法律文书的一种,因此许多人认为只要不履行调解书,被执行人也应当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但《民事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十五条针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时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做了特殊规定,适用这一规定的基本前提有三:一是执行依据应为生效的民事调解书;二是在调解协议中约定了担保条件或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三是当事人按照调解协议约定的方式承担了民事责任。法条中的承担“民事责任”应该理解为对于义务人应履行义务而未履行后的加重责任,而非应履行的义务本身。

本案中,执行依据是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是“没有按照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将某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某房地产有限公司50%股权过户”,而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未按上述调解意见履行本方义务,则无偿转让给对方在某科教有限公司、某房地产有限公司10%的股权”,故某有限公司在主张了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之后仍主张迟延履行利息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

 

普法课堂

 

本案涉及到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五条 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后,对方当事人又要求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现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

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现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律师简介

 

创建时间:2024-06-11 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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