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晏谈矿》2024第9期:行政机关不能对采矿权延续增设许可条件,申请采矿权延续后,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决定视为准予采矿权延续。
第9期
从晏谈矿
行政机关不能对采矿权延续增设许可条件,矿业企业提出采矿权延续申请后,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采矿权延续
案例推送
A公司与县局、县政府采矿权注销登记行政诉讼案
案情简介
2005年2月4日,某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县局)与林某签订《采矿权出让受让合同书》,约定林某通过合法竞拍方式取得姜曹采矿区砂石资源的采矿权;采矿权出让期限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3年,期满后采矿权人续办采矿许可证;出让金52万元;采矿权有效期满后若继续出让,林某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受让权。林某为开采案涉矿权设立A公司,A公司最后一次延续采矿许可证的时间为2015年12月30日,有效期2015年12月3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2018年底,林某向县局提交延续登记手续,该局工作人员口头告知林某申请资料缺失安全监管部门意见,应补齐后再申请。2019年5月,县局向A公司发出《告知书》:“你公司持有的采矿许可证已于2018年12月31日到期。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及《甘肃省采矿权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一切生产活动,并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要求,自行拆除厂区内采砂设备并对矿区环境进行恢复治理”。2022年3月15日,县局作出采矿权注销公告,注销了包括A公司在内的五家公司的采矿权。
2022年3月24日,A公司向县局提交《关于撤销采矿权注销公告的申请书》。该局于2022年3月30日作出《复函》,认为A公司的采矿权已过期3年3个月,且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期间A公司未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未提交任何补正材料。根据法律规定,该采矿权已废止,并被纳入自行废止矿业权名单,故依法注销A公司采矿权。
2022年3月31日,A公司向县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撤销县局针对A公司作出的采矿权注销公告。县政府经审查后于2022年7月6日作出《复议决定书》,认定A公司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内部安全制度不健全,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维持了县局作出的采矿权注销公告。
A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县局注销A公司采矿权行为及县政府的复议决定书。县局及县政府辩称:虽然林某提前申请了延期,但县局并未准许,而是要求其补充资料,此后林某不了了之,未补充资料,也未再开采,应视为其放弃了延期申请,故A公司的采矿许可证2018年12月31日期满后,再未延续。至2022年3月17日,已持续处于无效状态长达3年多,已被自然资源部纳入自行废止矿业权名单,依据《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22条、《甘肃省采矿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六十一条等规定,在许可证有效期满90日即有权注销。县局及县政府具有及时清理过期采矿权的监督职责,且A公司采矿行为严重违反安全、环保等法定义务,经数次整改仍不到位,从实质上已经达到关闭、注销等条件,将其注销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定行为。
法院裁判
(1)《国土资源部关于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意见不再作为颁发采矿许可证前置要件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9号,2016年7月28日)规定,“为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事项,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和社会服务水平,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取消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意见等资料作为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前置要件,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县局以A公司无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意见为由,不予延续并注销A公司的采矿许可证,缺乏法律依据。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许可法定原则,行政机关不得自行设立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或者限制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权利的规定。县局辩称其要求A公司提供安监部门的意见的法律依据为《甘肃省采矿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06.1.1)》第四十六条第十一项:“采矿权延续应该提交以下资料:(十一)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该规定的其他资料属于兜底条款,且未有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一步作出明确性解释的情况下,县局将安监部门意见作为许可条件之一,显然属于在法律规定的许可条件以外另行增设新的许可条件,增加了行政相对人的法外义务,不应作为行政行为的依据。
(2)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县局直至A公司的采矿许可证注销之日,始终未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故该采矿许可证应视为延续。
(3)县政府以A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多次违反安全生产规定为由,维持了县局的注销公告。法院认为,行政机关实施许可行为不得“以批代管”或不当牵连。根据职权法定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权力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授权,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授权的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不得越权实施。行政许可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遵循法定的许可条件依法实施许可。A公司违反安全管理进行生产的行为,应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管。两者属于不同的行政管理机关,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履行不同的行政管理职责。因此,将采矿权延续许可与安全监督管理捆绑,属于行政行为的不当牵连,有违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故县政府作出的复议维持决定,违反法律规定。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判决:撤销县局对A公司作出的注销采矿权的行政行为;撤销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2023)甘95行终70号]
律师点评
本案中,A公司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2015年12月31日至2018年12月31日。A公司于2018年9月提出延续采矿权的申请,但至采矿权证注销之日,县局始终未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故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该采矿许可证应视为延续。在本案所涉采矿权属于应准予延续情形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应注销A公司的采矿许可证。
虽然法院依据《行政许可法》认定A公司的采矿许可证视为准予延续,但是在A公司未取得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采矿许可证之前,无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等必要手续,事实上仍无法开采。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法院明确了“在法律规定的许可条件以外另行增设新的许可条件无效”,实践中某些地方主管部门在办理采矿权延续时增设条件,如本案中要求提交“安监部门意见”,或者要求提交“所在村、乡(镇)、县(区)的意见和自然资源部门、生态环境、应急管理部门意见”,给矿业权人办理采矿权延续造成阻碍。《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附件中详细列明了采矿权延续所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除此之外的许可条件均属于违反上位法增设新的许可条件,不能作为拒不延续采矿权的依据。
矿业答疑
问:矿业企业在申请采矿权延续时需要注意什么?
(一)在法定期限内提交采矿权延续申请。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七条确定“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交采矿权延续申请,确因不可抗力等非采矿权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按规定提交采矿权延续申请资料的,采矿权人需要收集提交能够说明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说明理由,登记管理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延续2年,并在采矿许可证副本上注明其原因和要求。
(二)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申请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时,采矿权人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书;
(2)上一年度矿山储量年报或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文件。油气项目提交探明已开发油气田可采储量标定报告或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文件;非油气项目提交当年或上一年度矿山储量年报(含《矿山资源储量年度变化表》),其中属于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情形的,应当提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文件;
(3)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意见及公告结果。申请延续的,适用于未提交过方案或方案已超出有效期的,以及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其中一个超过有效期的情形;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专家审查意见。申请非油气延续、缩小矿区范围、变更采矿权人名称及转让申请的,不需提交此资料。申请油气延续、扩大矿区范围(仅变更开采深度)、缩小矿区范围、变更采矿权人名称及转让的,仅需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6)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材料。提供缴款通知书、分期缴款批复或包含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应缴金额、缴纳方式的矿业权成交确认书、矿业权出让合同以及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票据和相关凭证等材料。
矿业动态
【广西新一轮找矿又有大动作】
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开展以来,广西统筹“项目、资金、技术”,自“十四五”以来在广西自然资源厅统筹3.95亿元的支持下,广西地矿局2023年度组织完成找矿突破项目23项,不断发现新矿体或扩大矿体规模,靖西达爱矿区外围碳酸锰矿普查达大型矿床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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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矿业10项重点科研项目揭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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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矿业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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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日前发布公告称,盐湖股份收到控股股东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告知函》,青海国投拟与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在合力共建世界级盐湖产业基地、打造世界级盐湖产业集团(由中国五矿控股)等方面开展战略合作,本次合作涉及公司并可能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截至目前,本次合作相关事宜正在磋商中。
来源:矿业界
上周碳排放及主要金属价格走势
律所简介
河南从晏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9年6月,位于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中泰大厦,现有20名律师,内设矿业服务部、合同交易部、投资金融部、爆破工程部、诉裁事务部、涉外服务部等6个业务部门。律所实行一体化运作的管理模式,致力于为矿山企业矿业权申请取得、许可、流转,内部治理、企业合规、争议解决、改制重组、投资并购、合同交易、爆破工程、环保治理、绿色矿山建设等事项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是洛阳市司法局、洛阳市律师协会首推的豫西地区首家矿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简介
提子科技
程千,毕业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法学双学士学位,河南从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电话:18237997788(同微信)。
王丹阳,毕业于中原工学院信息商务学院,本科学历,河南从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电话:18638855058(同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