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晏 | 法律资讯: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正式施行!

2024年第5期

法律资讯

河南从晏律师事务所

目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的意见》

 

0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2024年2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内容摘要】

1.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的领导”,明确中央保密工作领导机构领导全国保密工作。

2.明确国家对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的鼓励、支持,强调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依法保护保密领域的知识产权。同时新增了涉密信息系统全流程管理和风险评估相关规定,对用于保护国家秘密的安全保密产品、保密技术装备等提出明确要求。

3.完善定密和解密制度。明确保密事项范围的确定应当遵守必要、合理原则,进行科学论证评估,从源头上提升定密工作的科学性和精准性;同时,将国家秘密的定期审核修改为每年审核,督促机关、单位及时审核已确定的国家秘密,推动及时解密。

4.完善网络信息保密管理制度。明确网络信息的制作、发布等各个环节均应遵守国家保密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对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02《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2024年4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内容摘要】

1.强化学风建设,对学术不端等行为加强全过程管理,明确学位授予单位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的具体情形:(1)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2)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3)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2.健全学位授予争议的解决途径。例如,规定学位授予单位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应当告知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听取陈述和申辩;学位申请人对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对不受理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进行复核解决。

3.明确学位包括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两种类型,强调分类发展、分类培养。在学位授予条件中,明确学位分为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这是本次立法的一项重大突破。

4.明确学位授予资格取得的条件和审批的主体、程序,并规定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自主审核制度,扩大学位授予单位自主权。

5.完善学位工作机制,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省级学位委员会、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设置及职责,明确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承担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全国学位管理有关工作、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学位管理有关工作。

 

 

03《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

2024年4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内容摘要】

1.明确跨境电商关税扣缴义务人的范围,包括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物流企业和报关企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关税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明确规定多征税款应及时退还,将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时申请退税的期限由1年延长为3年。

3.将便利纳税人的政策上升为法律规定。明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符合海关规定条件并提供担保的,可以于次月第五个工作日结束前汇总缴纳税款。

4.充实完善原产地制度规则规定。完全在一个国家或者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家或者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或者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或者地区为原产地。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原产地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明确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关税征收管理的规定。

 

 

0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的意见》

为加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2024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的意见》。

【内容摘要】

1.《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督导父母当好合格家长,避免离婚纠纷对未成年人产生不利影响。

2.《意见》明确,要引导离婚案件当事人正确处理婚姻自由与维护家庭稳定的关系,关注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精神和物质需求。引导离婚案件当事人提升责任意识,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妥善处理抚养、探望、财产等相关事宜。

3.《意见》明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主要目标任务。要在工作中最大限度防止漠视甚至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伤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情形的发生,消除引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各种消极因素。

4.《意见》强调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应依托真实案例向离婚案件当事人提示和强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和权利,以及违反法律要承担的不利后果等。父母任何一方均不得违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可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意见》指出,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提示”内容。以线上、线下等多种途径,通过口头告知、现场提示阅读、播放视频、制发“提示卡”或“提示手册”等多种形式,在立案、诉前调解、审理、执行等各阶段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必要时可以结合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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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 / 尤双琳

编辑 / 校对 李慧慧 王孟岩

电话 / 17395922288

邮箱 / hncyls268@163.com

地址 / 洛阳市涧西区周山路6号中泰大厦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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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4-05-06 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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