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晏 | 法律资讯:7月1日起实施!自动续费须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2024年第4期
目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2024年3月15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78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内容摘要】
1.经营者不能以免费推卸责任,如果确实存在瑕疵经营者应当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前履行告知义务。
2.自动续费须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收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3.经营者通过搭配、组合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能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也不能排除、限制消费者选择其他的渠道股买。
4.直播间要显著标明实际销售商家的名称和标记。所有经营者都必须在显著位置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如果是由其它商家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不仅要提供提供实际商家的名称,还要提高其经营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此外,直播平台有责任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相关信息。
5.强化预付式消费经营者义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要求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提前30日在醒目位置公告,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4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
【内容摘要】
1.明确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解释》对危害税收征管罪14个罪名的定罪量刑情节作了规定,如对逃税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作了提高: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2.明确对有关罪名的理解。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作了限缩,突出本罪打击的对象是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核心功能而进行虚开的行为,将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目的而虚开的行为,不构成本罪。
3.明确新型犯罪手段的法律适用。明确签订“阴阳合同”属于逃税方式之一。明确列举了“假报出口”的8种表现形式,如冒用他人出口业务申报出口退税。为司法机关从严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提供了明确指引。
4.明确补缴税款、挽回税收损失从宽处罚政策。明确将纳税人补缴税款的期限规定至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前;明确补缴税款的期限,包括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延缓、分期缴纳的期限。已经进入到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被告人能够积极补税挽损,被告单位有效合规整改的,也可以从宽处罚。同时,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没有依法下达追缴通知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5.明确单位危害税收犯罪的处罚原则等其他问题。单位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自然人犯罪的标准执行。规定对实施危害税收犯罪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如有需要,可移送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处理;处理结果要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024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内容摘要】
1.明确医保骗保刑事案件、医疗保障基金的范围,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及其他个人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方式及相关犯罪行为的定罪处罚,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2.要求依法从严惩处医保骗保犯罪,重点打击幕后组织者、职业骗保人等,明确组织、指挥犯罪团伙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拒不退赃退赔或者转移财产等4种从严从重处罚情形。
3.强化公安、检察、法院对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证据的收集、审查和判断,明确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和调查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4.规范健全行刑衔接机制,建立健全前期调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协作办案机制。强化公安、检察、法院能动履职,发现问题,可通过发送提示函、检察建议书、司法建议书等方式,及时解决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见》
2024年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见》,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内容摘要】
1.明确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均适用诉前保全制度。
2.法院不得随意拒绝诉前保全申请:(1)明确规定不得以“诉前保全不方便实施、起诉登记立案方可申请诉讼保全”等为由拒绝受理;(2)明确诉前保全材料一次性补证告知制度;(3)明确法院释明诉前行为保全制度的义务;(4)对于补正材料应于收到材料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对于采取保全措施的,要立即执行。明确可以先采取保全措施再送达裁定书。
3、明确诉前保全“情况紧急”的认定标准,如丧失商业信誉、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同时,规定了法院在审查诉前行为保全申请时应当综合考量的因素,如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对于申请人同时申请财产保全、行为保全、证据保全,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考虑是否存在影响保全措施实施等情形,选择统一作出或分别作出裁定。
4.明确诉前保全措施的选择和限制:(1)明确11种禁止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2)明确采取保全措施应考虑对生产生活的影响;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优先选择对被申请人生活、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3)对电子证据进行诉前保全,应对电子信息的来源地、目的地、发送与接收时间以及软件系统等重要证据一并保全,并在必要情况下扣押相关存储介质。
5.确保诉前保全信息互联互通、措施配套衔接:(1)对当事人要做到信息互联互通,建立发布诉前保全指导案例制度;(2)法院之间要做到信息互联互通。明确诉前保全手续移送后,原诉前保全的裁定被视为受移送法院作出。明确由立案部门裁定是否准许诉前保全,执行部门负责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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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 尤双琳
编辑/校对 王孟岩 李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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