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晏 | 法律资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贷款三个办法”,将于7月1日起施行!
法律资讯
河南从晏律师事务所
2024第3期
一、《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贷款三个办法”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2024年2月4日,国务院发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首次以专门行政法规的形式对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制度进行了规定,有效提高了立法层级,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管理提供明确法律依据,构建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的基本制度框架。
【内容摘要】
1.《条例》明确了碳排放权交易主体,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主体可以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2.《条例》规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碳排放权集中统一交易,即所有交易活动均应当由交易机构场内组织,并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进行。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现货交易方式。
3.《条例》规定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年度配额分配方案,省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负责具体配额发放;现阶段碳排放配额免费分配,未来逐步推行免费和有偿相结合。
4.《条例》规定重点排放单位可以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购买或者出售碳排放配额,其购买的碳排放配额可以用于清缴。重点排放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买经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用于清缴其碳排放配额。
5.《条例》对未来地方碳市场发展方向进行了明确:条例施行前建立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应当参照本条例的规定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条例施行后,不再新建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全国碳市场与目前正在运行的地方碳市场各自独立运行。为避免重复管理,已纳入全国碳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不再参与相同温室气体种类和相同行业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交易。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2024年1月31日,自然资源部公布新修订的《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该《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内容摘要】
1.《办法》完善了适用范围,规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对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可以适用本办法。明确依法经书面委托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执法队伍在受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对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2.《办法》修改了处罚种类,增加了“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停产停业”作为新的处罚种类;增加了“通报批评”作为申诫罚;将吊销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合并,修改为“吊销许可证件”;将“限期拆除”明确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办法》根据对违法案件管辖作了细化规定,明确土地、矿产、城乡规划违法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测绘地理信息违法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
4.《办法》对合理确定违法所得范围预留了空间,规定“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但可以扣除合法成本和投入,具体扣除办法由自然资源部另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后有效实施,2024年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该《实施细则》作为《办法》的配套规章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内容摘要】
1.《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的法律效力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2.《实施细则》新增税务机关建设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用票单位和个人提供数字化等形态电子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
3.《实施细则》明确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发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发票数据安全。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开展发票数据处理活动,依法承担发票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量存储发票数据,不得违反规定适用、非法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发票数据。
4.《实施细则》明确了“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和“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等发票违法行为的认定。并明确了税务机关应当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发票违法的情况。
5.《实施细则》规定了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的,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决定。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贷款三个办法”
2024年2月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新修订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个人贷款管理办法》(以下分别简称“《固贷办法》”、“《流贷办法》”、“《个贷办法》”,并统称“贷款三个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内容摘要】
1.本次修订拓宽了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的用途范围:一是《固贷办法》明确,固定资产贷款是指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借款人在经营过程中对于固定资产的建设、购置、改造等行为;二是《流贷办法》明确,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股东分红,不得用于金融资产、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三是对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采矿权等其他无形资产办理的贷款,可根据贷款项目的业务特征、运行模式等参照《固贷办法》执行,或适用《流贷办法》。
2.本次修订对贷款受托支付相关要求进行了调整:对于固定资产贷款,《固贷办法》明确向借款人某一交易对象单笔支付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对于流动资金贷款,《流贷办法》规定支付对象明确且向借款人某一交易对象单笔支付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对于个人贷款,《个贷办法》明确单次提款金额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个人消费贷款,以及单次提款金额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个人经营贷款,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
3.本次修订对贷款期限进一步明确:一是固定资产贷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十年,确需办理期限超过十年贷款的,应由贷款人总行负责审批,或根据实际情况审慎授权相应层级负责审批;二是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对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三是个人消费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五年,对于贷款用途对应的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最长不得超过十年。
4.本次修订对贷款流程进行了明确规范:一是关于贷款调查。明确流动资金贷款和个人贷款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二是允许商业银行通过视频形式履行个人贷款面谈。明确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个人贷款合同,但对于金额不超过二十万元人民币的个人贷款,可通过电子银行渠道进行签订。
5.本次修订对防控贷款资金挪用行为提出了要求:一是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借款人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等情形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二是贷款人应健全贷款资金支付管控体系,加强金融科技应用,有效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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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校对 李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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