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晏|法律资讯:新《公司法》出台!明确规定有限公司股东出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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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1期
目录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
四、《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五、《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
【内容摘要】
1.《解释》对合同订立中当事人因第三人欺诈或胁迫所受到的损失的责任追究问题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当事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法律、司法解释对当事人与第三人的责任另有规定的,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2.《解释》规定仅以“合同系依据合同示范文本制作或者双方已明确约定合同条款不属于格式条款为由主张该条款不是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明确了构成格式条款的要件有三,即“为了重复使用”“预先拟定”以及“未予对方协商”,当事人可通过举证证明非为重复使用而拟定从而排除格式条款的认定。
3.《解释》进一步明确如何认定“阴合同”效力:“阴合同”规避本来应当适用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依据民法典第153条认定无效;“阴合同”规避报批义务的,依据民法典第502条处理。
4.《解释》第16条第一款列举了五种违反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形,第二款则进一步明确,旨在规制合同订立后履行行为的强制性规定,并不导致合同无效,除非合同履行必然导致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或者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
5.《解释》规定了对“违约金过高”的举证责任的动态分配,即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应当由违约方提供证据证明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同时,解释第65条对违约金司法调整的基准及影响因素作了规定,并将约定的违约金的上限明确为违约损失上浮30%,恶意违约方主张调整违约金的,一般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
202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内容摘要】
1.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将犯罪主体由原规定的“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修改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第二款,即“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将为亲友非法牟利第二项规定的具体行为中增加了“接受服务”和“提供服务”;将原第三项规定中“接受不合格商品”的基础上增加了“接受不合格服务”,并把“向”改为“从”,调整了语法。
3.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单位受贿罪】 调整提高单位行贿罪的刑罚。将单位受贿罪原规定的一档法定刑且最高刑为五年有期徒刑,法定刑改为两档,起刑点由五年以下调整为三年以下;并将最高刑提高到十年有期徒刑。
4.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的处罚】 关于行贿罪的修改内容,一是将本罪原五年以下和五到十年的两个刑档改为三年以下和三到十年;二是增加七个从重处罚情节,作为本条第二款。
5.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 将原规定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修改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
2023 年 12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内容摘要】
1.完善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意见,授权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对新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且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期限的公司设置过渡期,要求其将出资期限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
2.优化公司治理。一是新增审计委员会这一公司内部的职能机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章程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委员会由董事组成,行使监事职权,在此情况下,可以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二是简化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对于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或者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不设监事。
3.强化股东知情权。扩大股东查阅材料的范围,允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会计凭证,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条件的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允许股东查阅、复制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
4.完善公司清算制度。明确公司清算义务人为董事,清算组由董事组成。此外,本次修订增设了强制注销制度。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的情况下,如果公司满三年未清算完毕,公司登记机关在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收到异议的情况下,可以强制注销公司登记。
5.首次引入授权资本制。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未来三年内发行股份,每三年的授权发行数量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应当由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董事会决议。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2023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自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
【内容摘要】
1.《意见》共30条,分为总体要求、立案与侦查、刑事追究、快速办理、综合治理以及附则六部分,内容全面、法网严密。
2、《意见》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
3.《意见》明确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认定情形:若行为人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但尚未达到150毫克/100毫升的,或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行为、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原因的,同时不具备其他从重处罚的情节,办案机关可以对行为人作出撤案、不起诉或宣告无罪的决定。
4.《意见》新增了第十三条,即“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醉驾案件,人民检察院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驾驶的动机和目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道路情况、行驶时间、速度、距离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认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的,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5.《意见》新增了七种“从重处罚”的情节,分别为“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2023年12月9日,国务院公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是2023年10月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召开后出台的金融领域第一部行政法规。
【内容摘要】
1.《条例》明确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定义,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除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取得支付业务许可,从事根据用户提交的电子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等支付业务的公司。
2.《条例》明确规定支付机构以提供小额、便民支付服务为宗旨,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设立支付机构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依法需经批准的其他业务,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清算业务。
3.《条例》坚持支付业务须持牌经营,严格准入门槛。对支付机构按照“先证后照”原则,强化公司治理要求,明确支付机构注册资本、主要股东、实控人、高管人员等准入条件。
4.《条例》从业务实质出发,根据其能否接收付款人预付资金,分为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两类,完善支付业务规则。
5.《条例》强调“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是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监督管理应当坚持的原则之一,明确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实施垄断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妨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律师简介
尤双琳律师
西北政法大学法学本科学历,河南从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洛阳市律师协会关爱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专注于爆破工程、房地产、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及企业法律顾问事务等。从晏律所合同交易部、爆破工程部律师。
王孟岩律师
毕业于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专业领域:合同交易/诉裁事务/矿业服务,从晏律所爆破工程部、诉裁事务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