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晏谈矿》2023第19期:建设项目部分压覆矿区导致矿山企业全面停产,矿山企业能否对剩余全部矿产储量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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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富矿业公司与中铁建高速公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银富矿业公司取得沿溪沟采石场的采矿权,并办理了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从2016年11月26日至2019年11月26日。2016年,重庆市发展改革委批准黔江区过境高速公路项目,该项目具体实施需压覆沿溪沟采石场的部分采矿区域。基于此,银富矿业公司和中铁建高速公路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签订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协议,约定中铁建高速公路公司实施案涉项目需压覆沿溪沟采石场的矿产资源,银富矿业公司同意放弃压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权利并承诺放弃压覆范围。次日,银富矿业公司停止了对压覆区域内矿产资源的开采。之后,中铁建高速公路公司就案涉项目压覆矿产资源事宜向重庆市黔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履行了报审手续。2018年8月31日,因矿区内的回风巷道在压覆区域内且无法改造建成,银富矿业公司被责令全面停产整改。银富矿业公司要求解决矿区压覆事宜,但中铁建高速公路公司则一直不予回应。2019年8月,银富矿业公司将中铁建高速公路公司诉至法院。一审期间,因双方对损失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银富矿业公司的损失进行了评估,评估结论为1292.44万元(包含实物资产价值442.4万元、剩余资源储量价值713万元、设备移除搬迁费用为6.68万元、经营损失130.36万元)。
一审法院以鉴定结论为基础,认定银富矿业公司损失为1276.91万元,考虑到双方对上述经济损失的产生均无过错,应酌定由中铁建高速公路公司分担上述损失中的50%,遂判决中铁建高速公路补偿银富矿业公司经济损失638.46万元。银富矿业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中铁建高速公路公司的压覆行为构成侵权,改判中铁建高速公路公司向银富矿业公司赔偿侵权损失1276.91万元。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依职权对本案提起再审。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因再审出现的新证据,应认定中铁建高速公路公司已履行压覆矿场报批手续且双方已达成压覆补偿协议,中铁建高速公路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但应对银富矿业公司因压覆行为所造成的损失635.9万元予以补偿,原二审判决认定中铁建高速公路公司存在侵权行为不当,应予纠正。遂于2022年6月9日作出再审判决,改判中铁建高速公路公司补偿银富矿业公司635.9万元(采矿权价值损失71.99万元+实物资产损失426.871万元+经营损失130.36万元+设备搬迁费用6.68万元)。
裁判观点
关于银富矿业公司采矿权被压覆的损失是应予以赔偿还是补偿的问题。
中铁建高速公路公司与银富矿业公司达成补偿框架协议,并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审后,中铁建高速公路公司压覆银富矿业公司名下采矿权的行为不具违法性,主观上亦不存在过错,不构成侵权。根据黔江区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指挥部、中铁建高速公路公司与银富矿业公司签订的《黔江区过境高速公路(渝湘联络线)项目压覆矿业权补偿框架协议书》《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协议》,银富矿业公司应获得的是“补偿”而非赔偿。
关于补偿范围中采矿权价值损失的问题。
采矿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属有限物权,具有期限性。虽然截至2018年5月31日沿溪沟采石场保有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资源为87.6万吨,但银富矿业公司于2018年8月停产,按照银富矿业公司的生产规模,在2019年11月许可的采矿权到期前,银富矿业公司不可能将沿溪沟采石场剩余矿产全部开采完毕。采矿权许可到期后,银富矿业公司仍然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才能取得沿溪沟采石场剩余矿产资源的采矿权。因此,本案不能以沿溪沟采石场剩余的全部矿产资源价值作为银富矿业公司的采矿权价值损失。在普华评估公司不具备相应的矿业权评估资质其关于沿溪沟采石场剩余矿产储量价值的评估结论不能作为认定采矿权价值损失的情况下,考虑到停产后的剩余许可开采期、许可期内已动用的开采量、银富矿业公司的生产规模以及重新鉴定的成本较高等因素再结合银富矿业公司取得采矿权所支付的出让价款,以及中铁建高速公路公司自认的采矿权价值损失金额71.99万元,本院酌定银富矿业公司的采矿权价值损失为71.99万元。
(来源:(2022)渝04民再6号)
律师点评
本案中,渝湘高速公路项目仅压覆银富矿业公司采石场的部分采矿区域,因矿区内的回风巷道在压覆区域内,而压覆区域内不能进行生产、不能布置回风巷道,导致银富矿业公司采石场全面停产,在损失补偿范围及数额的确定中,各级法院对实物资产损失、经营损失、设备搬迁费用认定情况一致,但关于采矿权价值损失再审法院有不同意见,其主要原因还是一审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普华评估公司不具备矿业权评估资质。本案中压覆区域外剩余矿产储量价值的评估仍然属于矿业权价值的评估,其应当由具备矿业权评估资质的人员和机构来完成。因此再审法院最终支持了中铁建高速公路公司:“超出《采矿权出让合同》出让年限、开采量之外的矿产资源储量81.8万吨不应纳入银富矿业公司的损失范围,银富矿业公司的采矿权损失应以5.8万吨(对应价值71.99万元)为限”的意见,导致补偿金额从1276.91万元直降至635.9万元。
同时本案为2023年10月10日最高法最新发布涉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再审典型案例中的第10个案例。再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并非一般的民事侵权赔偿,而是补偿协议纠纷,原审适用法律错误,确定的补偿金额也不够准确,遂依法予以纠正。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坚持全面保护和依法保护原则,综合考量全案情况,审慎平衡各方权益,确保作出的判决公平公正。本案的再审改判,不仅合理补偿了民营企业的经济损失,增强民营企业投资经营的信心,还发挥了护航国家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助力地方经济发展的服务保障作用。
矿业动态
一、生态环境部印发《沿黄河省(区)工业园区水污染整治工作方案》
《工作方案》明确了沿黄河省(区)工业园区水污染整治的工作范围、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及保障措施。通过实施整治,2024年年底前,沿黄河省(区)化工园区和国家级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标运行,污水管网质量和污水收集效能明显提升。2025年年底前,其他各类园区基本实现上述目标。
(来源:生态环境部)
二、2023中国国际矿业大会在天津开幕
10月26日,2023(第二十五届)中国国际矿业大会在天津开幕。大会以“创新驱动,促进矿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共谋全球矿业创新之路,共促全球矿业高质量发展。大会围绕国内外地质调查进展、技术装备创新应用、矿产供需形势、矿业资本市场、矿产品交易市场、绿色矿业与可持续发展等主题举办多场论坛和推介活动。
(来源:自然资源部)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
2023年10月18日应急管理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畅通安全生产举报渠道,完善举报接收和交办转办机制,受理举报后依法依规组织核查。意见还进一步明确了应急管理部门举报受理范围,规范了受理核查环节,确定了举报结论复查机制,为有异议的举报人提供了救济渠道等,同时要求对报告重大安全风险、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实行重奖。
(来源:应急管理部)
四、《中国矿产资源报告(2023)》发布:我国油气和非油气矿产地质勘查投资实现双增长
10月26日,在2023中国国际矿业大会上,自然资源部发布了《中国矿产资源报告(2023)》《报告》着重介绍了2022年以来我国在地质矿产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矿山生态修复、绿色矿山建设等方面的新进展,矿产资源政策法规的新变化,矿产资源管理等方面的新举措,科技创新等方面的新动态,以及国际地质矿产合作的新成果 。截至2022年底,全国已发现173种矿产,其中能源矿产13种、金属矿产59种、非金属矿产95种、水气矿产6种。
(来源:自然资源部)
五、中国黄金协会:前三季度我国黄金产销双增长!
中国黄金协会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23年前三季度,国内原料黄金产量为271.248吨,与2022年同期相比增产1.261吨,同比增长0.47%,其中,黄金矿产金完成214.866吨,有色副产金完成56.382吨。2023年前三季度,在全国黄金生产平稳运行的基础上,黄金行业在地质找矿、科技创新、整合并购等方面稳步推进。
(来源:矿业界)
六、上周碳排放及主要金属价格走势
律所简介
河南从晏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9年6月,位于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中泰大厦,现有17名律师,内设矿业服务部、合同交易部、投资金融部、爆破工程部、诉裁事务部、涉外服务部等6个业务部门。律所实行一体化运作的管理模式,致力于为矿山企业矿业权申请取得、许可、流转,内部治理、企业合规、争议解决、改制重组、投资并购、合同交易、爆破工程、环保治理、绿色矿山建设等事项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是洛阳市司法局、洛阳市律师协会首推的豫西地区首家矿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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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闫雅玲,中国政法大学在读研究生,专业领域:矿业权纠纷、公司股权、合同法业务。从晏律所矿业服务部律师。
黄金鑫,毕业于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本科学历,矿业服务部执业律师,服务于洛阳市多家大型企业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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