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律师承办的“南阳淮河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诉镇平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河南矿业集团镇平有色矿业有限公司矿权行政征收及赔偿纠纷一案”,最高院通过再审再次确认胜诉结果。“判决书文号(2019)最高法行申4534号”
我所矿业服务部楚科伟、乔丽娟、沈文君律师代理的“南阳淮河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诉镇平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河南矿业集团镇平有色矿业有限公司矿权行政征收及赔偿纠纷一案”,属于因采矿权整合而引发的行政赔偿纠纷,涉及采矿权的取得、延续等矿业权特殊审批程序;涉及采矿权矿种不同、开采方式不同、开采标高不同等矿业权领域的专业知识。该案自2015年起,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一审、发回重审二审,我所律师全程参与代理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了及时、有效的诉讼方案,为案件正确审理提供了支持。经过两级法院四次审理后,淮河矿业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2019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淮河矿业的再审申请,再次确认我方当事人的胜诉结果,为我所再增加一起最高人民法院胜诉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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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30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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