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晏谈矿》2021第24期:非法采矿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如何认定?

案例推送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诉王玉林

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01案情简介

2015年至2018年期间,王玉林违反国家管理矿产资源法律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机械在南京市浦口区永宁镇老山林场原山林二矿老宕口内、北沿山大道建设施工红线外非法开采泥灰岩、泥页岩等合计十余万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以王玉林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向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委托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对王玉林非法采矿事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评估,出具《损害评估报告》,据此提起本案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王玉林承担生态破坏侵权责任,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189.31万元以及事务性费用40万元,并提出了相应的修复方案。

该案审理期间,被告人王玉林主动缴纳了前述费用。2020年12月4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判决,支持了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全部诉讼请求,其中149.84万元用于生态修复工程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使用,39.47万元用于生物多样性的恢复及保护使用,并承担损害评估等事务性费用40万元。

(2020)苏01民初798号

02裁判观点

南京市中院认为:环境和生物之间、生物和生物之间协同共生,相互影响、相互依存,形成动态的平衡。非法采矿对生态资源造成复合性危害,将直接导致开采区域的植被和土壤破坏,影响到林草蓄积、水土涵养,影响到鸟类和其他动物的栖息环境,造成生态系统的整体破坏及生物多样性的减少,最终影响到人类的生产生活和优美生态环境的实现。王玉林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即实施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生态环境的破坏,应对生态环境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王玉林非法采矿事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涵盖生态资源的经济损失、生态系统功能受到影响的经济损失和修复期间生物多样性损失三个方面。

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计算:

1、生态资源的经济损失:

林木的经济损失=林地价格×林地面积。林地价格(林地补偿标准)按45000元/公顷计算,损害林地面积约为19.15公顷,两处非法采矿地林木的经济损失合计861750元。

2、生态系统功能受到影响的经济损失:

(1)综合考虑森林面积、森林涵养水源能力、水价格和服务年限计算出森林涵养水损失为440233元;

(2)水土流失将造成地表土壤损失,河道、水库泥沙淤积,综合考虑林地面积、土壤侵蚀模数、水库清淤成本和服务年限计算出水土流失损失为50850元;

(3)根据《生物多样性国情研究报告》分析核算森林与草地所减少的土壤损失,综合考虑破坏森林的面积、单位面积减少的土壤侵蚀量、单位土壤肥力的价值量和服务年限计算出土壤侵蚀损失为81360元;

(4)综合考虑破坏森林的面积、树木放氧量、每吨氧气价格和服务年限计算出树木放氧量的减少损失为64243元。

3、修复期间生物多样性价值损失:

涉案两个地点属于亚敏感区,恢复时间按2年计,自然修复达到生物多样性基准服务水平所需时间按3年计,经计算,修复期间生物多样性的价值为132810元。

4、野生动物生态环境损害:

(1)鸟类生态价值损失。鸟类具有在一定区域内传播种子和改善土壤的作用,因栖息地破坏导致鸟类数量减少造成的种子传播收益损失;林鸟改善土壤的作用主要体现为粪便可以提高土壤的肥力,促进土壤的肥沃,也可提高土壤的通透性和通气性,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可计算出改善土壤价值损失,因栖息地破坏造成的鸟类生态价值损失合计243122元。

(2)哺乳动物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由于非法采矿涉及的2处开采区域是哺乳动物的过境区域,国内对小范围过境区域破坏而造成的哺乳动物生态环境损害尚无相关的研究成果或量化计算依据,无法量化其生态环境损害价值,故按照已主张的其他生态环境损失总和的1%计算为18744元。

03律师点评

本案是非法采矿引发的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本案案发地部分位于长江沿线10公里宕口整治范围内,在长江沿岸非法露天采矿,不仅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还必然造成开采区域生态环境破坏及生态要素损失。王玉林在刑事案件中对其非法采矿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认罪认罚,其非法开采的矿石资源价值445万余元,已在刑事案件中主动退赔,故在本次公益诉讼案件中不再索赔矿石资源损失。

本案审理坚持系统思维,正确区分认定矿产资源损失和生态要素损失,深化了对生态环境系统破坏的认识。在审理过程中充分发挥了第三方评估机构、法庭技术顾问、专家辅助人及鉴定人的作用,聚焦受损生态环境的损失构成及修复问题,正确区分赔偿款项的性质,将生物栖息地明确为重要的生态保护和修复目标,将属于改善受破坏的自然环境状况,恢复和维持生态环境要素正常生态功能发挥范畴的赔偿费用,用于侵权行为发生地生态修复工程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使用;属于生物多样性受到影响的损失,纳入生物多样性恢复考量范畴,用于侵权行为发生地生物多样性的恢复及保护使用。

本案全面体现生态环境要素的一体保护和系统修复,也体现了惩治和修复并重,统筹适用刑事、民事法律责任的现代环境司法理念,对切实营造守护一江碧水的社会氛围起到了重要的指引作用。

矿业动态

1、自然资源部公布134项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近半数涉矿!

自然资源部公布了最新版的《自然资源部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涉及自然资源部部本级的行政处罚事项,具体包括土地类29项、矿产类60项、测绘地理信息类40项和城乡规划类5项。矿产类中主要包括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备案、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对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行政处罚等。

(来源:自然资源部)

2、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自然资源部等部门印发《关于加强投资数据资源共享 持续深化投资审批“一网通办”的指导意见》

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为基础,着力推进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的审批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2021年底争取实现各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审批系统与投资在线平台的互联共享,并持续深化投资审批权责“一张清单”、投资数据“一体共享”、审批事项“一网通办”。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3、1-7月我国铁矿砂、钢材、铜、煤等进口量减价扬

前7个月,我国进口铁矿砂6.49亿吨,同比减少1.5%,进口均价1116.1元/吨,同比上涨69.5%;钢材839.7万吨,减少15.6%,进口均价每吨7929.4元,上涨29.7%;未锻轧铜及铜材321.9万吨,减少10.6%,进口均价每吨5.94万元,上涨39.2%;煤1.7亿吨,同比减少15%,进口均价534.4元/吨,同比上涨7.7%。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4、河南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联合下发《废弃矿山集中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工作方案》

要求对河南省露天废弃矿山进行清理排查整治,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形成“不再欠新账,加快还旧账”的矿山综合治理新局面。此次行动将持续到10月31日。

(来源:河南自然资源)

5、主动服务 加强协同 扎实做好受灾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河南省生态环境部门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主动服务,加强协同,全力推动农村特别是受灾地区疫情防控,坚决守牢环境安全底线,为灾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提供环境保障。一是抓好应急监测;二是开展全域消杀;三是支持灾后重建;四是加强项目谋划。

  (来源:河南环境)

6、上周主要金属价格走势

钼:

钨:

铅:

锌:

铝:

(来源:中国金属网、长江有色金属报价)

END

主编|沈文君

编辑 /校对/闫雅玲 孙喜梦

电话/17395922288

邮箱 / hncyls268@163.com

地址 / 洛阳市涧西区周山路6号中泰大厦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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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1-08-16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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